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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条件書 | 旅行業約款(受注型企画旅行契約)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业协会保证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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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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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有关定制化跟团旅游的合同(以下简称“定制化跟团旅游合同”),应遵守本条款。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定制组织旅行”是指我们应旅行者的要求,提供有关旅行目的地和行程安排的信息,以及旅行者可能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的详细信息,以及旅行者从我们公司收到的信息。这是指根据指定了要支付的旅行费用金额的旅行计划进行的旅行。
2 在本条款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节中“通讯合同”是指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向本公司附属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持卡会员提出的申请。 ).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定型跟团旅游合同,以及本公司根据本公司所持有的定型跟团旅游合同对旅游费用等提出的主张或义务旅客事先同意按照合作公司另行规定的持卡会员条款及条件支付时,以及该合作公司的旅行费用等定做跟团旅游合同,依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支付费用。 指定做跟团旅游合同,规定按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方式付款的。 。
4 本条款中的“卡使用日”是指旅游者或本公司根据定制跟团旅游合同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退还义务的日期。
在定做跟团旅游合同中,本公司根据旅游者的旅游需求,通过交通、住宿设施等向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旅游服务”)。行程由公司决定。我们将负责安排和管理您的行程,以便您能够接受预约。
本公司在履行定制型组织旅游合同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日本国内外的其他旅行社、业务安排者或其他协助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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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本公司收到有意向本公司申请定制跟团旅游合同的旅客的请求时,除非本公司方便,否则本公司将提供根据请求内容准备的旅行计划。我们将发行一份文件(以下简称“计划文件”),详细描述计划的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和其他旅行条件。
2. 公司可以在前项规定的策划文件中,将与策划有关的手续费(以下简称“策划费”)的金额作为旅行费用的明细明示。
1. 对于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计划文件中记载的计划内容,希望向本公司申请定制跟团旅游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表”)您必须填写规定的信息并将其与公司另行确定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公司。
2. 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对于前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计划文件中记载的计划内容,想要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行者,必须将其情况通知本公司。或者她的会员号码和其他问题。不会的。
3. 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应视为旅行费(包括明确注明金额的计划费)、取消费或罚款的一部分。
4. 如果游客在参加定制旅游时需要特殊照顾,请在申请合同时告知我们。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尽可能回应此请求。
5. 根据前项的要求,公司为旅客采取特别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能不接受定做跟团旅游合同的签订:
(1) 旅客存在给其他旅客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的风险时。
二 通信契約を締結しようとする場合であって、旅行者の有するクレジットカードが無効である等、旅行者が旅行代金等に係る債務の一部又は全部を提携会社のカード会員規約に従って決済できないとき。
三 旅行者が、暴力団員、暴力団準構成員、暴力団関係者、暴力団 関係企業又は総会屋等その他の反社会的勢力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
四 旅行者が、当社に対して暴力的な要求行為、不当な要求行為、取引に関して脅迫的な言動若しくは暴力を用いる行為又はこれらに準ずる行為を行ったとき。
五 旅行者が、風説を流布し、偽計を用い若しくは威力を用いて当社の信用を毀損し若しくは当社の業務を妨害する行為又はこれらに準ずる行為を行ったとき。
六 その他当社の業務上の都合があるとき。
1 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并收到第 6 条第 1 项规定的申请费后,订制计划旅行合同即告成立。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到达旅客时即告成立。
1 行程结束后,我公司将及时告知旅客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等旅行条件以及与我公司责任相关的事项前条规定的合同,将向您交付书面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2 如果公司在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策划文件中规定了策划费的金额,则公司将在前款规定的合同文件中明确注明该金额。
3. 本公司在跟团旅游合同项下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游服务范围,按第一项合同文件规定。
1若无法在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文件中记载已确认的旅行行程以及交通或住宿设施的名称,则住宿设施和旅行合同文件中预定使用的代理机构在限制了计划中重要的交通设施名称后,在发出相关合同文件后,将在旅行开始日期的前一天(第七天)或之后订购计划如果已申请旅行合同,将在旅行合同中指定的日期之前交付说明这些确认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确认文件”)截至旅行开始日期的合同文件。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收到旅客想要确认其安排情况的询问,我们将在确认文件签发之前立即并适当地答复该询问。
3. 第一项规定的最终文件发出后,本公司有义务根据前条第三项的规定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照最终文件中的规定确定。
1、在事先征得旅行者同意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提供在签订旅行计划、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等时向旅行者发出的旅行行程和旅行服务详情. ,不是交付描述旅行费用、其他旅行条件以及与本公司责任相关的事项的文件、合同文件或最终文件,而是通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方法在文件中说明的事项(以下简称“在本条中)(简称“信息信息”),我们将确认该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前款情况下,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记录信息的文件时,以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旅客专用)内提供的文件(仅限于旅客提供的信息),并确认旅客已查看记录信息。

1. 旅行者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至旅行开始日期之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费用。
2. 签订通讯合同后,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合同文件中规定金额的旅行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此外,该卡的使用日期为旅行合同的签订日期。
第三章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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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者可以要求本公司变更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以及定制组团旅行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下简称“合同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可能满足旅客的要求。
2. 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的中断、公职人员的命令、未按照原定运营计划提供交通服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本公司无法介入,若为确保行程安全顺利实施而不可避免,我们将及时向旅客提前说明无法介入的原因以及与该原因的因果关系,并说明合同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如遇紧急情况,如不可避免,我们将在变更后予以说明。
1 由于经济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定制跟团旅游所使用的交通设施的适用票价及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及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与发布规划文件时指定时间有效的适用票价和费用相比,适用的票价和费用大幅增加或减少,超出正常预期,公司应当: 差旅费的金额可以在增减金额的范围内增减。
2. 当公司根据前款的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公司将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的第 15 天之前通知旅行者。
3. 当第一项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公司将根据同项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的减少金额。
4 对于因实施旅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因前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变更而未提供旅行服务时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概不负责。 (但因交通/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而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况除外,即使该交通/住宿机构等正在提供相关旅行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可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在变更范围内变更旅行价格金额。
5. 如果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注明旅行费用根据使用交通/住宿设施等的人数而有所不同,则在定制组织结束后,利用人数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任何原因而签订旅游合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旅游费用的金额可能会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更改。
1. 与本公司签订定制跟团旅游合同的游客,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合同规定的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如前款要求请求本公司同意时,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表格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与规定的费用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3 第一项中的合同地位的转让经本公司批准后生效,此后,旅行合同中的合同地位转让的第三方应负责转让旅行者的预定物品。订购组织旅游合同。本公司继承与本公司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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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旅行者可以随时附表1中规定的取消费用来取消定制的跟团旅行合同。 解除通讯合同时,无需旅客在指定单据上签名,我们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取消费用。
二. 在下列情况下,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不支付取消费而解除定购跟团旅游合同。
(1) 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 但仅限于附表2上栏所列变更或其他重要变更的情况。
(2) 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加旅费时。
(3) 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断、政府机关的命令或其他原因导致旅行无法或不可能安全、顺利地进行时. 当风险极高时。
(4) 本公司未在第 10 条第 1 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旅客交付最终文件时。
(5)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行程进行旅行时。
三. 旅行开始后,由于旅客的原因,旅客无法享受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服务时,或者公司已通知旅客该情况时,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您可以取消您无法再获得的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
四. 在前款所述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向旅客退还与无法再获得的旅行服务部分相关的旅行费用。但是,如果前款的情况不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则该金额将从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相关金额中扣除。旅游服务将扣除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向旅客说明理由后解除定做跟团旅游合同。
1. 旅客因疾病、缺乏必要的照顾者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忍受旅行时。
2. 认识到游客存在给其他游客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旅游顺利进行的风险时。
3. 旅行者要求超出合同内容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4. 滑雪旅行极有可能无法满足签订合同时规定的降雪量等旅行条件时。
5. 如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与本公司无关的原因时,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行程进行旅行。当安全、顺利地开展活动变得不可能或存在极高的风险时。
6. 已签订通讯合同,且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旅客的信用卡失效等。
7. 发现旅客有第7条第3项至第5项之任一情形时。
8. 旅游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旅游费用的,视为该旅游者于该日期的次日解除定做跟团旅游合同。 此时,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费用的罚金。
一.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在旅行开始后,本公司也可以在向旅客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解除部分定制跟团旅游合同。
1. 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顾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
2. 导游或其他人员不服从本公司为确保旅客安全、顺利旅行而发出的指示,或对上述人员或其他随行旅客进行殴打、威胁,扰乱团体行为纪律,妨碍安全时。并顺利实施上述行程。
3. 发现旅客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任一情况的情况时。
4. 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关的命令或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旅行时。
二.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解除跟团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在日后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行服务所承担的义务应被视为已有效支付。
三. 在前款的情况下,公司应从旅行者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旅行费用中扣除取消费、违约金或其他已支付的费用。旅行服务,或者我们将退还给旅客的金额减去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的金额。
1 根据第 14 条第 3 款至第 5 款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的情况,或者根据前 3 条的规定解除定做跟团旅游合同的情况,公司应向旅客退还费用。因旅行开始前、取消后七日内、取消后七日内或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后取消而发生退款的情况行程开始后因减少或取消而产生的退款,金额将在次日起 30 天内退还给旅客。
2 公司与旅行者签订通信合同并根据第十四条第 3 款至第 5 款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时,或者根据前 3 条的规定解除通信合同时。如果有需要退还给旅客的金额,该金额将根据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和条件退还给旅客。 在此情况下,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而退款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取消后的次日起7天内退款,如果因旅行开始后取消或减少而退款行程结束后,本公司将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终止行程,并于退款次日起 30 天内通知旅客退款金额,并自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旅客旅客应获悉该卡的使用日期。
3. 前2项的规定并不妨碍旅客或本公司依据第28条或第31条第一项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1 本公司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解除定制的跟团旅游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本公司将予以处理。安排返回地面所需的旅行服务。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旅客承担。
第五章 団体・小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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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应遵守本章关于同一行程的多名旅客签订定制组团旅游合同并指定责任代表人(以下简称“合同责任人”)的规定。
1.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合同责任人享有为团体/团体游客(以下简称“会员”)签订定制跟团旅游合同的全部代理权. 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团体、团体及业务相关之旅行服务之交易,应与合同责任人进行。
2. 合同负责人必须在公司确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3. 公司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对股东承担或预计将来承担的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
4. 若合同负责人未随团,旅行开始后,本公司将视合同负责人事先指定的人员为该团/团的负责人。
1 尽管有第6条第(1)款的规定,本公司在与合同负责人签订订制旅游合同时,可以在未收到申请费的情况下接受订制旅游合同的签订。
2 本公司在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费的情况下签订定购旅游合同时,应向合同责任人递交相关说明文件,并在本公司递交上述文件时签订定购旅游合同。
第六章 旅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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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竭力保障旅客出行安全、顺利,为旅客提供以下服务: 但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与此不同的特别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一)当发现旅客在旅行期间存在无法接受旅行服务的风险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客能够按照定制组织的安排接受旅行服务。旅游合同。
(二) 如果尽管采取了前项规定的措施,仍需要变更合同,安排替代服务。 在此情况下,更改行程时,请确保更改后的行程符合原行程目的,更改旅游服务内容时,请确保更改后的旅行行程与原目的一致应尽量减少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例如努力确保旅行服务与原来的旅行服务相似。
团体旅行从行程开始到行程结束,旅客必须遵守我公司的指示,以确保行程安全、顺利。
1 本公司可根据旅行内容,安排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旅游经营者履行第24条各项所列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以及本公司认为与相关订制旅游相关的其他必要职责。
2 作为一般规则,上段所述服务人员和其他相同工作从事者所述工作的时间应为上午 8:00 至下午 20:00。
旅客在旅行期间因生病、受伤等原因需要保护时,本公司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此情况下,若非因本公司的原因,该措施的费用应由旅客承担,旅客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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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履行定购跟团旅游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的规定安排的人(以下称“安排代理人”)故意或过失时给您造成损失的,我们将负责赔偿损失。然而,这仅适用于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的中断、公职机关的命令或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安排代理人无关的事由而导致旅客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将负责赔偿。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第一项规定的行李损坏,无论同款的规定如何,公司应在国内旅行的 14 天内,或海外旅行的 14 天内,自该日起计算损害发生后,在 21 天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下,每位旅客最多可获得 150,000 日元的赔偿(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1 无论本公司是否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责任,本公司均应根据所附的特别赔偿规则,在参加特制的旅行时保护旅客的生命、身体或行李。订单组团旅游,我们将支付预定金额的赔偿金和抚慰金,以补偿所造成的某些损失。
2. 公司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前款损害责任时,公司应支付的前款赔偿额以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这种责任应该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黄金。
3.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时,本公司依照第一项的规定承担的赔偿义务,不得超过本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依照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包括赔偿)。 
4. 本公司为参加本公司定制跟团游的旅客实施的招募型跟团游,并另行收取旅行费用的,将作为定制跟团游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本公司不接受对附表2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任何重大变更(下列各项所列的变更)(不包括由于座位、房间和其他设施不足而导致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补偿金额等于或大于旅行价格乘以同表底部列出的费率,补偿必须在旅行结束次日起30天内支付。但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本公司应承担之责任者,不在此限。
一 因下列原因而发生变更
1 自然灾害
2 战争
3 暴动
4 政府机关的命令
5 交通和住宿机关的旅行服务中止
6 不按原运营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7 确保旅行参与者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 按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变更定做跟团旅游合同时,变更部分及按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定做跟团旅游合同。 变更取消时与取消相关部分
三 本公司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以旅行价格乘以本公司规定的每名旅客每次订制旅行的旅行价格的15%以上的金额为限。 如果每名旅客每次订购的旅行团的变更补偿金额低于一千(1,000)日元,则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
四 公司根据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后,如果明确公司将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变更责任,则旅游者必须归还变更与公司变更相关的补偿金。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同项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赔偿金额相抵后,支付剩余金额。
1 因旅客故意或过失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旅客必须赔偿损失。
2 旅客在签订订制旅游合同时,必须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了解旅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订制旅游合同的其他细节。
3 为确保旅行开始后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万一旅行者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描述的不同,旅行者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代理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 还款服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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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公司是日本旅行协会的保证合作伙伴(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3-3)。
2. 与本公司签订定单旅游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从日本旅行社协会根据前款规定存入的保证金中,获得不超过 1.6 亿日元的赔偿。
3. 根据旅行社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公司已向日本旅行业协会缴纳补偿业务保证金,不需缴存业务保证金。
附表第一 取消费用(关于第十六条第一項)
一 国内旅行取消费用。
区分 取消费用
(一) 除下列合同外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1 除2至6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策划费金额的情况)。 相当于策划费的金额
2 从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第 20 天(一日游的情况下为第 10 天)之后取消的情况(3 至 6 中列出的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3 旅行开始前7天后取消的情况((4)~(6)中记载的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30%以内
4 在旅行开始日期的前一天取消时。 旅行费用的40%以内
5 旅行开始当天取消的情况((6)所列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6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未经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包船定制旅游计划合同 取决于相关船舶的取消费用规定。
備考
(一)取消费用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注明。
(二)本表适用时,“旅行开始后”是指所附特别补偿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之后的期间。
二 与海外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区分 取消费用
一 从日本出发或回国时使用飞机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不包括下项所列的旅行合同)
1. 除(2)至(4)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策划费金额的情况)。 企画料金に相当する金額
2. 自旅行开始日前一日起第 30 天后取消的情况((3) 和 (4) 所列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3. 旅行开始日前2天取消的情况((4)所列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4.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未经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二 使用包机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1 除(2)至(5)所列情况以外的情况(仅限于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策划费金额的情况)。 相当于策划费的金额
2 旅行开始前一天算起第 90 天后取消的情况(3 至 6 所列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3 自旅行开始日前一日起第 30 天以后取消的情况(4、5 所列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4 旅行开始日前一日起第 20 天以后取消的情况((5) 所列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80%以内
5 旅行开始前第三天后未经通知而取消或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6 从日本出发和返回日本时使用船舶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取决于相关船舶的取消费用规定。
備考
(一)取消费用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二)本表适用时,“旅行开始后”是指所附特别补偿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之后的期间。
附表二 变更补偿(第三十条第一项相关)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例发生率 (%)
一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开始日期或旅行结束日期发生变更; 1.5(旅行开始前)
3.0(旅行开始后)
二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游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馆)和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三 将合同中规定的运输舱位或设备的费率变更为较低费率(仅当变更后的舱位和设备的总费率低于合同中规定的舱位和设备的费率时)。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四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运输设施类型或公司名称发生变化。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五 更改为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起点日本机场或旅行终点机场不同的航班。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六 将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与日本境外之间的直达航班变更为联程航班或过境航班。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七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类型或名称发生变化。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八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设施客房的类型、设施、景观和其他条件的变更。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注一
“旅行开始前”是指在旅行开始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的情况,“旅行开始后”是指旅行开始后的情况在旅行开始之日之后向旅行者通知变更情况。指的是这种情况。
注二
如果已发布最终文件,术语“合同文件”将替换为“最终文件”,并适用本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的内容与最终文件的内容之间,或者最终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内容之间发生变化,则将被视为一个事项。
注三
如第3项或第4项所列变更涉及的交通设施涉及住宿设施的使用,则按每晚1例处理。
注四
第 4 项所列交通设施公司名称的变更不适用。
注五
即使在一艘船舶等或一晚住宿中发生了第 4、第 7 或第 8 项所列的多次变更,也将被视为每艘船舶等或一晚住宿的 1 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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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无法与本公司解决有关各方之间关于旅行业务的投诉,旅客可以向下列协会申请帮助解决投诉。


名 称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会
所在地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三丁目3番3号
電 話 (03)359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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