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日本 日本旅游

旅行条件書 | 特别补偿规定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业协会保证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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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支付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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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团体旅游的旅客在参加团体旅游时,因突发的、意外的外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而造成身体伤害的,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根据本章至第四章的规定,我们将向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残障赔偿金、住院抚恤金、医院探视抚恤金(以下简称“赔偿金等”)。
二、前款所称伤害,包括意外吸入、吸收、摄入体外有毒气体、物质而突然发生的中毒症状(不包括长期吸入、吸收、摄入而发生的中毒症状)。 然而,这不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
一、本规定所称团体旅游,是指《标准旅行社条款招募型团体旅游合同》第二条第一项和《定制型团体旅游合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旅游。 。
二、本规定中的“参加团体旅游中”,是指旅游者以参加团体旅游而持有本公司事先安排好的车票之类的规定的该跟团旅游开始的交通和住宿服务提供时间开始到最后交通和住宿服务提供完毕的期间。游客在预定好的旅程中事先向本公司申请好退出旅程和返回旅程的时间时,退出时间到返回旅程的期间任作为参加团体旅游中。如果游客没有事向本公司申请好退出旅程和返回旅程的时间而退出旅程,该退出期间不为团体旅游中。此外,若该旅行行程中包含旅客无法接受本公司安排的交通、住宿等服务的日期(视旅游目的地标准时间而定),我们也会在相关的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某一天旅客不接受本公司的旅游服务,而当天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损失的,不按照本规定支付赔偿金、抚慰金等赔偿。并且该日不被视为“参加团体旅行中”。
三、前款中的“您开始接受服务时”是指下列任一时间。
1. 当导游、本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完成接待后,接待完成
2. 如果未进行以上所述的接待,则在以下的最初的交通/住宿设施服务开始: a. 如果是飞机,在只有乘客可以进入的机场场所完成行李检查等后
b. 如果是船舶,在完成登船手续后
C. 如果是铁路,则在检票口的尽头,如果没有检票口,则在乘车时
d. 乘坐车辆时
e. 如果是住宿设施,进入设施时
f. 设施为住宿设施以外的设施时,为办理设施使用手续的时间。
四、 第2款中的“提供服务完成时”是指以下任一时间。
1. 如果本公司的导游、雇员或代理人宣布解散,则在该宣布时;
2. 如果未发出前一项所述的解散通知,则在最后的交通/住宿等情况下: 
a. 如果是飞机,从只有乘客可以进入的机场场所离开时。
b. 如果是船,下船时
c. 如果是铁路,则在检票口尽头,如果没有检票口,则在下车时
d. 如果是车辆,下车时
e. 如果是住宿设施,离开设施时
f. 如果该设施是住宿设施以外的设施,则为退出该设施的时间。
第2章 未支付赔偿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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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伤害,本公司不予支付赔偿等。
1. 旅行者的故意行为。 然而,这不适用于该旅客以外的人被造成了的损害。
二 死亡抚恤金领取人的故意行为。 但其为部分死亡赔偿金受益人的情况下,其他受益人应得之金额,不在此限制内。
三 旅客有自杀、犯罪或斗殴行为。 然而,这不适用于旅客以外的人所造成的伤害。
四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在存在醉酒驾驶危险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需要执照车辆发生事故的。 然而,这不适用于旅客以外的人所造成的伤害。
五 旅游者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接受违法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但是,对于该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六 旅行者患有脑部疾病、疾病或精神错乱。 然而,这不适用于该旅客以外的人所造成的伤害。
七 旅行者怀孕、分娩、早产、流产、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 但本公司应该承担的伤害治疗情况则不在此限。
八 旅行者执行刑罚、拘留、监禁期间发生的事故
九 战争、外国使用武力、革命、夺权、内战、武装叛乱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或者骚乱(本规定是指人群或者多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或部分地区,扰乱和平等情况,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被认为是严重情况。)
十 核燃料材料(包括乏燃料;下同)或者被核燃料材料(包括核裂变产物)污染的物品或者由于这些性质而产生的放射性、爆炸性或者其他有害特性的事故
十一 因前两项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因与此相关的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事故
十二 第10项以外的放射线照射或放射性污染
2 对于颈部综合症(所谓的 "外伤性颈部症候群")或腰痛等其他客观症状的疼痛,无论其原因如何,公司都不会支付赔偿金等。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组团旅游时,除前条规定外,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伤害,本公司不予支付赔偿金等。
一 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二 因前两项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因与此相关的秩序混乱而发生的事故
对于下列各项中的伤害,除非在本公司预定的旅游行程中包含了上述各项中的行为,否则本公司将不支付赔偿金等。 但是,在行程中包含各项目所列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在行程之外参加计划中的旅游时因同类行为造成的伤害,本公司也将支付赔偿金等。
(i) 旅行者在从事附件 I 规定的活动时受伤。
(ii) 旅行者使用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进行比赛、竞赛、表演(所有这些都包括练习)或试驾(指以测试性能为目的的驾驶或操纵)时发生的事件船.伤. 然而,即使该伤害未包含在计划的旅行行程中,但在使用汽车或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进行这些活动时受伤,仍将获得赔偿。
(iii) 旅客在规定航线上(无论是定期航班还是不定期航班)驾驶航空运输经营者运营的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时发生的伤害。
(未支付赔偿金等的情况第4部分)
第 5-2 条 旅客或应领取死亡赔偿金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能不予支付赔偿金等。 但其为部分死亡赔偿金受益人者,其他人应得之金额,不在此限。
(1)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附属公司及其他
属于反社会势力(以下简称“反社会势力”)的情况
被认为的情况
(ii) 被认为参与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提供便利的行为。
3. 被认为该人正在不正当地利用反社会势力。
(4) 被认为该人与其他反社会势力或应受社会谴责的势力有关系。
第三章 补偿等的种类及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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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遭受第1条规定的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受伤直接死亡,公司将向海外旅行的旅客的法定继承人支付2,500万日元作为死亡赔偿金,国内旅游的法定继承人支付1,500万日元(以下简称“赔偿金额”)。 但若已向旅客支付残障补偿金,则从补偿金额中扣除已支付金额后支付剩余金额。
1 旅客遭受第 1 条规定的伤害时,公司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对其后遗症(伤害对身体的残留严重功能障碍,未来无法恢复)进行恢复。伤病痊愈后发生身体部分损失的(下同),在附件2的赔偿金额中加上赔偿金额。每个旅行者的金额乘以每项所列的百分比将作为残余伤残补偿金支付给旅行者。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天后旅行者仍处于需要治疗的状态,公司将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1 天提供由医生诊断的医疗建议。事故发生日期,据此证明残余伤残程度,并支付残余伤残赔偿金。
3、未列入附表2各项目的残余残疾,无论旅行者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均根据身体残疾程度,按照附表2各项规定进行治疗。残余伤残补偿金的数额按照分类确定。 但未造成附表2第1(3)、1(4)、2(3)、4(4)、5(2)所列功能障碍的残疾,不予支付残余残疾补偿金. 是啊。
4. 若因同一事故造成两种以上后果,本公司将分别适用前三款规定并全额支付。 但附表2、附表7、附表8、附表9规定的上肢(手臂、手)或下肢(腿、脚)后遗症,每肢后遗症补偿额最高为补偿金额的60%。
5. 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支付的残障补偿金额,以每位旅客每次计划行程的补偿金额为限。
一、对于因第1条规定的伤害而直接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过正常生活而住院(或需要接受医生治疗的旅客),公司负有责任。 )(本条下同)、住院天数(以下简称“住院”),按照以下类别向旅客支付住院补助金:
1. 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计划旅行
(a) 因受伤需要住院数百八十天以上时。 40万日元
(b) 因受伤而住院时间为 90 天以上且不足 180 天时。 20万日元
(c) 因受伤需要住院 7 天以上但未满 90 天时。 10万日元
(d) 因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7 天以下时。 40,000日元
2.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组织旅行
(a) 因受伤需要住院数百八十天以上时。 20万日元
(b) 因受伤而住院时间为 90 天以上且不足 180 天时。 10万日元
(c) 因受伤需要住院 7 天以上但未满 90 天时。 50,000日元
(d) 因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7 天以下时。 20,000日元
二、即使旅行者没有住院,但如果他或她属于附表3中的任何一项并接受了医生的治疗,则在他或她处于该状态的期间内,他或她将不会住院前项规定者,以天数计算。
三、若需本公司支付一名旅客的住院纪念金及死亡补偿金或住院纪念金及残障补偿金,本公司将支付全额。
一、旅行者遭受第一条规定的伤害,直接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需要住院治疗(由医生治疗,是指住院天数)到医院或诊所接受医生治疗的期间(以下简称“就诊日”)(包括出诊;本条下同)。如果该期间为三天或以上,我们将根据以下天数分类向旅行者支付住院抚慰金。
1. 以海外旅行为目的的计划旅行
(a) 因受伤需要住院 90 天以上时。 10万日元
(b) 因受伤需要住院7天以上90天以下时。 50,000日元
(c) 因受伤需要住院三天以上七日以下时。 <20,000日元
2.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组织旅行
(a) 因受伤需要住院 90 天以上时。 50,000日元
(b) 因受伤需要住院7天以上90天以下时。 25,000日元
(c) 因受伤需要住院三天以上七日以下时。 <10,000日元
二、 即使旅客不去医院,由于骨折等受伤部位在医生的指导下不断佩戴石膏等固定,旅客也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当公司认为发生该情况时,该情况的期间应视为适用前款规定的住院天数。
三、伤病痊愈后,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范围内,公司不再支付住院抚慰金。
四、在任何情况下,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公司均不支付住院抚恤金。
五. 如果公司需要支付一名旅客的住院安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或住院安慰金和残障赔偿金,公司将支付全额费用。
尽管有前两条的规定,如果旅行者的住院天数和门诊天数为 1 天或以上,公司将支付以下各项所列抚恤金中的较大者(相同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仅支付第 1 项中列出的金额。
1、住院抚恤金由公司支付相关住院天数
2、住院天数(不包括公司应支付住院抚恤金期间的住院天数)和住院天数视为住院天数,公司应支付的住院抚恤金金额应支付相关天数的费用。
(预计死亡)
第十一条 旅客所乘坐的航空器、船舶失踪、灭失,三十日后仍未找到旅客的,该航空器、船舶即视为失踪,推定旅客因故死亡。第一条所规定之伤害,于事故发生当日或事故发生当日。
(其他身体残疾或疾病的影响)
第十二条:由于旅行者遭受第一项规定的伤害时,或者旅行者遭受第一项规定的伤害后,由于已经存在的身体残疾或疾病的影响而发生伤害,无论造成该伤害的原因如何。如果由于受伤或疾病的影响而导致第 1 条所述的伤害变得严重,我们将确定并支付相当于没有这种影响时的金额。
如果自旅客所乘坐的飞机或船舶失踪或遇险后 30 天仍未找到该旅客,则该飞机或船舶失踪或遇险的日期;推定该旅客旅客于死亡当日,因第一项所列伤害而死亡。
因旅行者遭受第1条规定的伤害时已经存在的身体残疾或疾病的影响而发生的伤害或疾病,或者旅行者遭受第1条规定的伤害后发生的与造成该伤害的事故无关的伤害或疾病如果第 1 条所述的伤害因影响而变得严重,则将确定并支付与不存在这种影响时应支付的金额相当的金额。
第四章 事故发生及索赔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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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客遭受第 1 条规定的伤害时,公司应要求旅客或死亡赔偿金领取人说明受伤程度、事故的概要,或者要求其作出说明。对旅行者的身体进行医学检查或对尸体进行尸检。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或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人必须配合这些请求。
2. 旅客或死亡赔偿金领取人因与本公司无关的事由而遭受第1条规定的伤害时,旅客或死亡赔偿金领取人应将受伤程度告知本公司。受伤情况、造成伤害的事故概要等。报告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
3. 旅客或死亡补偿金领取人无本公司认定的正当理由,违反前二项规定,或未对所知道的事实进行说明或报告,或作出虚假陈述时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予支付赔偿等。
一. 旅客或死亡赔偿金领取人支付赔偿金等时,旅客或死亡赔偿金领取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及本公司规定的赔偿金等索赔书。以下文件..
1. 死亡赔偿索赔
a. 旅客户口本及法定继承人户口本及印章证明复印件
b. 公共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第三方)
c. 旅行者的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
2. 残障赔偿索赔
a. 旅行印章证书
b. 公共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第三方)
c. 证明残余伤残程度的医生诊断书
3. 要求支付住院抚恤金的情况
a. 公共机构(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第三方)出具的事故证明
b. 医生出具的证明受伤程度的医疗证明 c. 医院或诊所出具的证明,注明住院天数或门诊天数
4. 请求住院慰问金的情况
B. 公共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第三方)
B. 证明受伤程度的医生医疗证明
C. 医院或诊所出具的证明,注明住院天数或门诊天数
二. 公司可以要求提交前款规定以外的文件,也可以允许省略前款规定的部分文件。
三. 旅客或死亡补偿金领取人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告知其已知晓所提交文件的事实,或谎报事实时,本公司将不予退还补偿金等.我不付钱。
在本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的情况下,旅客或其继承人因旅客受到伤害而向第三方主张的损害赔偿时,该责任不会转移给本公司。
第五章 财物损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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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旅行的旅客,因参加预定旅行时发生意外事故,其个人物品(以下简称“赔偿物品”)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应予以赔偿。人身财物损坏(以下简称损坏赔偿)的,按照本章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
1. 旅行者的意图。 但是,对于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2. 因与旅客同住的亲属故意造成的。 但是,若目的不是让旅客获得损害赔偿,则不在此限。
3. 旅客有自杀、犯罪或斗殴行为。 但是,对于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4.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或者在存在醉酒驾驶危险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 但是,对于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5. 旅游者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接受违法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但是,对于旅客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6. 国家或公共实体行使公权力,如扣押、征用、没收、销毁等。 但是,为了灭火或疏散而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况除外。
7. 赔偿范围内的产品缺陷。 但是,这不包括即使旅客或代表其管理赔偿物品的人经过适当注意也无法发现的缺陷。
8. 被覆盖物品自然磨损、生锈、发霉、变色、鼠蛀、虫蛀等
9. 仅外观损坏,不影响赔偿范围内产品的功能
10. 液体溢出属于赔偿范围。 但由此而对其他可赔偿的产品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11. 赔偿物品错放或丢失
12. 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至第十二项所列理由
二、 以国内旅行为目的的组团旅行,除前款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予赔偿。
1. 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2. 因前项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因与此相关的障碍而发生的事故。
1.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赔偿。
(1) 认识到该人属于反社会势力。
(2) 被认为参与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提供便利的行为。
(3) 认识到该人正在不正当地利用反社会势力。
(4) 如果是法人,则确认反社会势力控制法人或实质参与法人的管理。
(5) 被认为该人与其他反社会势力或应受社会谴责的势力有关系。
一. 赔偿对象仅限于参加跟团旅游时携带的个人物品。
二.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有资格获得赔偿的产品中。
1. 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邮票、邮票及其他类似物品
2. 信用卡、优惠券、机票、护照和其他类似物品
3. 手稿、设计文件、设计图、台账等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设备等外围设备)可直接处理的记录介质(磁带、磁盘、光盘、光盘等)磁盘等)(包括记录在)
4. 船舶(含游艇、摩托艇、轮船)、汽车、机动自行车及其配件
5. 登山装备、探险装备及其他类似物品
6. 假牙、假肢、隐形眼镜及其他类似物品
7. 动物和植物
8. 我公司事先规定的其他事项。
1. 本公司赔偿的损害金额(以下简称“损害金额”)为损害发生时、地点的赔偿物品的价值,或者损害发生时赔偿物品的状况。其数额,以恢复财产所需之修理费用总额与下条第三项规定之费用两者中较低者为之。
2. 如果一个或两个赔偿物品的损坏金额超过 100,000 日元,公司将适用前款的规定,将该物品的损坏金额视为 100,000 日元。
3. 本公司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以每位旅客每次计划行程 15 万日元为限。 但是,如果每次事故每位旅客的损失金额不超过 3,000 日元,本公司将不支付损失赔偿金。
一. 当旅客得知符合赔偿条件的商品发生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坏时,旅客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预防和减少损害。
2. 立即将损害程度、造成损害的事故概要以及旅行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对象是否有保险合同等情况通知本公司。
3. 如果旅行者有权从他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请采取必要的程序来行使该权利。
二. 旅客无正当理由违反前款第1项时,本公司将扣除本可以避免和减少的金额作为损害金额的剩余金额,且旅客违反同项第2项未支付损害赔偿金且违反同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扣除因行使应得权利视为已收到的金额后的余额,视为该金额的损害赔偿。
三. 本公司将支付下列费用。
(1) 本公司认为必要或有益的、为预防和减轻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损害所需的费用
(2) 办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手续所需的费用。
一. 旅客希望获得损害赔偿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本公司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和以下文件。
1. 警察局或第三方出具的事故证明,应更换
2. 赔偿物品损坏程度的证明文件
3. 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或故意谎报所提交的材料,或伪造、变造材料时(委托第三方时亦同),本公司将不予赔偿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保险金要求的,本公司可以减少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
本公司对应该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的损害,旅客有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时,在本公司已经支付给旅客的损害补偿金的额度下,该索赔权力转让给本公司
附表1(与第五条第一项相关)

登山(使用冰镐、冰爪、绳索、锤子等攀登装备)、雪橇、雪橇、跳伞
悬挂式滑翔机、超轻型动力飞机(机动悬挂式滑翔机、超轻型、超轻型等)、旋翼机骑行以及其他类似的危险动作。

附表二(与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
一 眼的疾病
(一) 当双眼失明时。 100%
(二) 当一只眼睛失明时。 60%
(三) 当一只眼的矫正视力达到0.6以下时。 5%
(四) 当一只眼睛出现视野狭窄时(指正常视野总角度为60%以下的情况)。 5%
二 耳朵疾病
(一) 当您双耳失去听力时。 80%
(二)当您的一只耳朵失去所有听力时。 30%
(三)当一只耳朵的听力达到50厘米或以上并且无法听到正常讲话时。 5%
三 鼻部疾病
当鼻功能明显受损时。 20%
4.咀嚼和语言障碍
(一)当咀嚼或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时 100%
(二) 当咀嚼或语言功能明显受损时。 35%
(三) 当咀嚼或语言功能受损时。 15%
(四) 当五颗或更多牙齿缺失时。 5%
五 外观毁容(指面部、头部和颈部)
(一) 当外观明显毁容时。 15%
(二) 容貌毁容(面部指直径2厘米的疤痕或长3厘米的线状疤痕)。)を残すとき。 3%
六 脊柱的疾病
(一) 当脊柱出现明显畸形或明显运动障碍时。 40%
(二) 当脊柱仍存在运动障碍时。 30%
(三) 当脊柱留下畸形时。 15%
七 手臂(指腕关节及以上)和腿部(指踝关节及以上)疾病
(一) 当失去一条手臂或一条腿时。 60%
(二) 当手臂或腿的三个主要关节中的两个或三个的功能完全丧失时。 50%
(三) 当手臂或腿的三大关节之一的功能完全丧失时。。 35%
(四) 当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受损时。 5%
八 手指的疾病
(一) 当一只手的拇指失去指关节(指间关节)上方时。 20%
(二) 当一只手的拇指功能严重受损时。 15%
(三) 当拇指以外的手指在第二指关节(远端指间关节)或上方丢失时。 8%
(四) 当拇指以外的一根手指的功能明显受损时。 5%
9. 脚趾疾病
(一) 当一只脚的第一个脚趾在脚趾关节(指间关节)上方丢失时。 10%
(二) 当一只脚的第一个脚趾的功能严重受损时。 8%
(三) 当第一个脚趾以外的脚趾在第二个脚趾关节(远端指间关节)上方丢失时。 5%
(四)当第一个脚趾以外的一个脚趾的功能明显受损时。 3%
(10) 因其他重大身体残疾而无法终生生活时。 100%
注:第7、8、9项的规定中,“以上”是指比相关关节更靠近心脏的部分。
附表3(与第八条第二项相关)
1.双眼矫正视力≤0.06。
2.咀嚼或言语功能丧失。
3.双耳听力丧失。
4.双上肢腕关节以上所有关节功能丧失。
5.下肢功能丧失。
6.因胸腹器官病变,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盥洗等活动。
7.因神经系统或精神障碍,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漱等日常活动。
8.由于上述身体部位出现并发症,身体自由主要限于进食、洗漱等日常活动。
(注) 第四号の規定中「以上」とは、当該関節より心臓に近い部分をいい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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