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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条件書 | 旅行業約款(跟团型旅游合同)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业协会保证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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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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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招募型团体旅行合同(又称“跟团型旅游合同”),应遵守本条款。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如果 "公司 "以书面形式做出了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的特别约定,则尽管有上段规定,仍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1. 本条款中“招募型计划旅行”是指公司为了招募旅行者,提前告知旅行者旅行的目的地、行程安排、旅行者可以选择的交通或住宿服务的详细信息。是指根据旅行社制定的旅行计划进行的旅行,其中规定了向本公司支付的旅行费用的金额。
2.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是指仅在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是指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节中的“通信合同”是指与我们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销售代理计划旅游的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的持卡人。本公司是指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互联网等通信方式收到申请后签订的招募型组织旅行合同,并根据招募的情况支付旅行费用等。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团体旅游合同,旅客事先同意按照该应收账款或债务到期日后另行规定的关联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清偿该等应收账款或债务。指招揽型跟团旅游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及旅费等。指按本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后段规定方式支付金额的招揽型跟团旅游合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
4. 本条款中的“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公司根据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要求支付旅行费用等或履行退款义务的日期。
在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中,公司按照确定的旅行行程,向旅行者提供交通、住宿以及由交通、住宿设施等提供的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由公司安排。我们将负责安排和管理您的行程,以便您能够接受预约。
本公司在签订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日本国内外的其他旅行社、业务安排人员或其他协助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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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客欲向本公司申请招募型跟团旅行合同时,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单独申请金额由公司决定。您必须将其与款项一起提交给我们。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希望与本公司申请通讯合同的旅行者必须提供其所申请的招募组织旅行团的名称、旅行开始日期、会员号码以及其他信息。信息(以下称为“会员号码等”)必须通知公司。
3. 第1款中的申请费将被视为旅行费、取消费或罚款的一部分。
4. 参加招募组团旅游时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应在申请合同时告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尽可能回应此请求。
5. 根据前项的要求,公司为旅客采取特别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1、本公司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互联网等通讯方式接受招聘型组团旅游合同的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预订时合同尚未成立,旅客必须在本公司通知本公司接受后,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遵守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预订时,您必须提交申请表和申请费或告知我们您的会员号码等。
2. 依前款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费时,或通知会员编号等时,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的签订顺序将按照接受顺序确定。预订..
3. 如果旅客未在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公司将视旅客未进行预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能不接受招聘型跟团旅游合同的签订:
(1) 参加旅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规定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条件时。
(2) 申请旅客人数达到计划申请人数时。
(3) 旅行者存在给其他旅行者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的风险时。
(4) 想要签订通信合同时,由于旅行者的信用等原因,无法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卡无效等。
(5) 旅客被认定为黑社会成员、半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法人敲诈勒索者等的情况其他反社会势力。
(6) 旅客对本公司提出有关交易的暴力要求、无理要求、威胁性言语或行为、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7) 旅客散布谣言、以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本公司信誉、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进行类似行为时。
(8) 存在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形时。
1. 招募型跟团旅行合同于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并收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后签订。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通信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到达旅客时即告成立。
1. 前条规定的合同签订后,公司应立即向旅行者提供记载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旅行条件以及有关公司责任的事项等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将予以交付。
2. 本公司在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项下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游服务范围,按前款合同文件规定。
1. 前条第一项合同文件中无法记载已确定的旅行行程及交通、住宿设施名称时,应记载预定使用的住宿设施名称及交通设施名称如果在旅行开始日期的前一天(从旅行开始日期的前一天算起的第七天)之后申请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签发合同文件时,将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至旅行开始日期之前交付说明这些确认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确认文件”)。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收到旅客想要确认其安排情况的询问,我们将在确认文件签发之前立即并适当地答复该询问。
3. 第一项规定的最终文件发出后,本公司根据前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义务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将按规定规定在最终文件中。
1. 经旅客事先同意,本公司将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等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事项,并在结束代办旅行时向旅客发出代替交付记载上述内容的文件、合同文件或最终文件,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本条中称为“记载事项”)通过以下方法提供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确认详细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前款情况下,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记录信息的文件时,以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旅客专用)内提供的文件(仅限于旅客提供的信息),并确认旅客已查看记录信息。
1. 旅行者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至旅行开始日期之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费用。
2. 签订通讯合同后,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合同文件中规定金额的旅行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此外,该卡的使用日期为旅行合同的签订日期。
第三章 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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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能会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暂停提供出行服务、公职部门的命令、提供不符合原定运营计划的交通服务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职责。如因无法避免,为了保证行程安全顺利实施,我们将及时向旅客提前说明不能涉及的原因以及与该原因的因果关系,并告知旅客招募型组团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内容(以下简称“合同内容”)可能会发生变更。 但如遇紧急情况,如不可避免,我们将在变更后予以说明。
1 由于经济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招募组团旅行时所使用的交通设施的适用票价和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费用”)可能会发生变化。与招标中指定时间公布的有效票价/费用相比,适用的票价/费用大幅增加或减少,超出了通常预期,公司不对此类增加或旅行费用金额承担责任可以在减少量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
2. 当公司根据前款的规定增加旅行费用时,公司将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的第 15 天之前通知旅行者。
3. 当第一项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公司将根据同项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的减少金额。
4. 根据前条的规定,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实施旅行所需的费用(取消费用、违约金以及未提供旅行服务而已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由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或(包括将来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将来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从现在开始必须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因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旅行费用的金额可能会在变更范围内发生变化。
5. 如果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注明旅行费用将根据使用交通/住宿设施等的人数而变化,则在签订招募型计划旅游合同后,使用人数可能会发生变化,无论因公司原因如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旅游费用的金额可能会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更改。
1. 与本公司签订招募型跟团旅行合同的旅行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将合同规定的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如前款要求请求本公司同意时,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表格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与规定的费用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3. 第一项中的合同地位转让经本公司批准后生效,此后,接受旅行合同项下的合同地位转让的第三方将继承与本公司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给公司。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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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可以随时向本公司支付附表1中规定的取消费用来取消代理组织旅行合同。 解除通讯合同时,无需旅客在指定单据上签名,我们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取消费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尽管有前项规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
(1)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 但仅限于附表2上所列变更或其他重要变更的情况。
(2)依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加旅费时。
(3)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断、政府机关的命令等情况,安全、顺利的旅行将变得不可能,或者可能变得不可能。
(4)本公司未在第10条第1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旅客发出确认文件时。
(5)由于本公司的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行程进行旅行时。
3 如果在旅行开始后,由于旅客的原因,旅客无法接受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服务,或者公司已将此情况通知旅客,则首先尽管有本节的规定,您可以取消您无法再获得的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
4 发生前项情况时,本公司将向旅客退还无法继续接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用。 但是,如果前款的情况不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则该金额将从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费用中将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相关金额中扣除。扣除金额后退还给旅客。
1.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旅行开始前向旅行者说明理由后解除代理组织旅行合同。
(1) 发现旅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规定的参加旅客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条件时。
(2) 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顾者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继续旅行时。
(3) 确认旅客存在给其他旅客带来麻烦或妨碍团体旅游顺利进行的风险时。
(4) 旅行者要求超出合同内容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5) 出行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最低参加人数时。
(6) 滑雪旅行极有可能无法满足签订合同时规定的降雪量等旅行条件时。
(7) 如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我方无法处理的原因,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行程出行。当安全、顺利地开展活动变得不可能或存在极高风险时。
(8) 已签订通讯合同,旅行者无法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时,旅客的信用卡失效等。
(9) 发现旅客有第七条第五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时。
2. 旅游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旅游费用的,视为该旅游者于该日期的次日解除招募跟团旅游合同。 此时,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费用的罚金。
3. 当公司因第一项第 5 项所列原因打算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公司应在第 13 天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国内旅行的情况下)从行程开始前一天算起(一日游为第三天前一天),境外游为第23天前一天(高峰时段出发的为第33天)见附表1).我们将提前通知旅客行程将被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在旅行开始后,公司也可以向旅行者说明原因,取消部分代理旅行合同。
(1) 旅客因生病、缺乏必要的照顾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
2. 导游或其他人员不服从本公司为确保旅客安全、顺利旅行而发出的指示,或对上述人员或其他随行旅客进行殴打、威胁,扰乱团体行为纪律,妨碍安全时。并顺利实施上述行程。
(三) 发现旅客有第七条第五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情况时。
4. 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暂停、政府机关的命令或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旅行时。
2.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在日后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已向旅行者提供的旅行服务所承担的义务应被视为已有效支付。
3 在前款的情况下,公司应从旅行者尚未接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旅行费用中扣除取消费、违约金或其他已支付的费用。旅行服务,或者我们将退还给旅客的金额减去与必须支付的费用相关的金额。
一、依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或依前三条规定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旅客退还费用。因行程开始前取消、取消后七日内、取消后七日内、合同文件规定的行程结束后,发生退款的情况行程开始后因减少或取消而产生的退款,金额将在次日起30天内退还给旅客。
2 公司与旅行者签订通信合同并根据第十四条第 3 款至第 5 款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时,或者根据前 3 条的规定解除通信合同时。如果有需要退还给旅客的金额,该金额将根据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条款和条件退还给旅客。 在此情况下,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而退款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取消后的次日起7天内退款,如果因旅行开始后取消或减少而退款行程结束后,本公司将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终止行程,并于退款次日起 30 天内通知旅客退款金额,并自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旅客旅客应获悉该卡的使用日期。
3. 前2项的规定并不妨碍旅客或本公司依据第27条或第30条第1项的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1 本公司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解除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应旅客的要求,本公司将予以处理。安排返回地面所需的旅行服务。
2 前款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旅客承担。
第五章 团体/小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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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需要由同行程同时旅游的多名旅游者的中的责任代表(以下称为合同责任人)申请签约的招募型组团旅行合同。
1. 除非我们有特别协议,合同经理有权代表组织/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签订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与组织/团体相关的旅行服务将与合同负责人一起进行。
2. 合同负责人必须在公司确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3. 公司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对股东承担或预计将来承担的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
4. 若合同责任人未随团,旅行开始后,本公司将视合同责任人指定的人员为合同责任人。
第六章 旅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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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竭力保障旅客出行安全、顺利,为旅客提供以下服务: 但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与此不同的特别协议时,则不适用。
(一) 当发现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存在无法接受旅行服务的风险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行者能够按照招募型跟团旅行合同接受旅行服务。
(二) 如果尽管采取了前项规定的措施,仍需要变更合同,安排替代服务。 在此情况下,更改行程时,请确保更改后的行程符合原行程目的,更改旅游服务内容时,请确保更改后的旅行行程与原目的一致应尽量减少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例如努力确保旅行服务与原来的旅行服务相似。
团体旅行从行程开始到行程结束,旅客必须遵守我公司的指示,以确保行程安全、顺利。
1 本公司会根据旅游的内容,安排导游等工作人员做第 23 条各项中列出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以及本公司认为与该旅行相关的必要工作。
2. 前项导游等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上午八时至晚上二十时。
如果公司认为旅客因生病、受伤等需要保护,公司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此时,若非本公司原因造成,则该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旅客承担,旅客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支付费用。
第七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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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履行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的规定安排的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我们将负责赔偿损失。 然而,这仅适用于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断、公职机关的命令或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安排代理人无关的事由而导致旅客遭受损害时,本公司不予赔偿。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尽管有同款的规定,无论同款的规定如何,公司将在国内旅行的 14 天内和国际旅行的 14 天内对行李损坏作出答复,从损坏发生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我们在 21 天内收到通知,我们将向每位旅客最多赔偿 150,000 日元(不包括我们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1 无论本公司是否承担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本公司均应根据所附的特别赔偿规定,在参加招募时保护旅客的生命、身体或行李。类型组团旅游,我们将支付预定金额的赔偿金和抚慰金,以补偿所造成的某些损失。
2 本公司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前项损害负有责任时,本公司应支付的前项赔偿额以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被视为黄金。
3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况时,本公司依照第一项的规定承担的赔偿义务,不得超过本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依照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包括赔偿)。
4、本公司为参加本公司招募型跟团游的旅客实施的招募型跟团游,并单独收取旅行费用的,将作为招募型跟团游主合同的一部分。
本公司不接受对附表2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任何重大变更(下列各项所列的变更)(不包括由于座位、房间和其他设施不足而导致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补偿金额等于或大于旅行价格乘以同表底部列出的费率,补偿必须在旅行结束次日起30天内支付。但依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本公司应承担之责任者,不在此限。
一 因下列原因而发生变更
1 自然灾害
2 战争
3 暴动
4 政府机关的命令
5 交通和住宿机关的旅行服务中止
6 不按原运营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7 确保旅行参与者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 依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取消招募型跟团旅游合同时与取消部分有关的变更。
三 本公司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以旅行价格乘以本公司规定的每名旅客每次订制旅行的旅行价格的15
四 公司根据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后,如果公司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明确需要承担变更责任,则旅行者必须退还变更补偿金与公司变更有关。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同项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赔偿金额相抵后,支付剩余金额。
1 因旅客故意或过失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旅客必须赔偿损失。
2 旅客在签订订制旅游合同时,必须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了解旅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订制旅游合同的其他细节。
3 为确保旅行开始后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万一旅行者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描述的不同,旅行者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代理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 还款服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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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公司是日本旅行协会的保证合作伙伴(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3-3)。
2. 与本公司签订定单旅游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从日本旅行社协会根据前款规定存入的保证金中,获得不超过 1.6 亿日元的赔偿。
3. 根据旅行社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公司已向日本旅行业协会缴纳补偿业务保证金,不需缴存业务保证金。
別表第一 取消费用(第十六条第一項関係)
一 国内旅行的取消费用
区分 取消费用
(一) 非次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 旅行开始日的前20天(日归旅行为前1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2)至(5)项)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2 旅行开始日的前7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3)至(5)项) 旅行费用的30%以内。
3 旅行开始日前一天解除合同时 旅行费用的40%以内。
4 旅行开始当天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5)项)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5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无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二)使用与航空公司通过官网等向消费者广泛销售的机票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机票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并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了使用该机票、航空公司的名称,以及该机票的取消手续费、违约金、退款手续费及其他解除航空运输合同的费用(以下统称为“航空券取消费用”)的条件(以下称为“航空券取消条件”)及金额的情况。
1 合同签订后解除的情况(除去列举的第(2)至(6)项) 按适用时航空券取消条件的取消费用(以下称“旅行合同解除时的航空券取消费用”)计算。
2 旅行开始日前20天(日归旅行为前1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3)至(6)项) 旅行费用的2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3 旅行开始日的前7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4)至(6)项) 旅行费用的3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4 旅行开始日前一天解除合同时 旅行费用的4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5 旅行开始当天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6)项) 旅行费用的5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6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无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三)使用航空公司设定的机票(仅能显示合并了目的地住宿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旅行总费用,无法单独显示票价和费用的机票,限于可供一人使用的“个人包括旅行运费”)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且合同文件中明确了使用该机票、航空公司的名称,以及有关该机票的航空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违约金、退款手续费及其他解除航空运输合同的费用(以下统称为“航空券取消费用”)的条件(以下称为“航空券取消条件”,可在航空公司的网站等进行确认)和金额的情况。
1 合同签订后解除的情况(除去列举的第(2)至(6)项) 按适用时航空券取消条件的取消费用计算。
2 旅行开始日前2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3)至(6)项) 旅行费用的2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3 旅行开始日的前7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4)至(6)项) 旅行费用的3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4 旅行开始日前一天解除合同时 旅行费用的4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5 旅行开始当天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6)项) 旅行费用的50%或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6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无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四)使用包船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按该船的取消费用规定处理。
备注
(一)取消费用的金额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二)本表适用时,“旅行开始后”指的是根据附件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开始接受服务之时”起。
(三)在第二项的情况下,如果关于该航空券,我公司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任何取消费用,则旅行合同解除时的取消费用将被视为免费处理;如果航空公司减少取消费用,则减少后的取消费用金额将被作为旅行合同解除时的取消费用金额处理。
二 海外旅行的取消费用
区分 取消费用
(一) 出境时或回国时使用航空旅行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除以下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旅行合同外)
1 旅行开始日期为高峰期,并且从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起算的40天之后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2)至(4)项) 旅行费用的10%以内。
2 从旅行开始日前3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3)及(4)项)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3 从旅行开始的前两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4)项)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4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二) 出境或回国时,使用与航空公司通过官网等向消费者广泛销售的机票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机票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合同文件中明确了使用该机票、航空公司的名称,以及机票取消条件和费用(除去第三项中列出的旅行合同)
1 合同签订后解除的情况(除去列举的第(2)至(5)项) 旅行合同解除时的航空券取消费用以内。
2 旅行开始日期为高峰期,并且从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起算的40天之后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3)至(5)项) 旅行费用的10%或旅行合同解除时的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3 从旅行开始日前3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4)及(5)项) 旅行费用的20%或旅行合同解除时的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4 从旅行开始的前两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5)项) 旅行费用的50%或旅行合同解除时的航空券取消费用中的较高者。
5 旅行开始后解除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三) 使用包机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 从旅行开始日前9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2)至(4)项)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2 从旅行开始日前3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3)及(4)项)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3 从旅行开始日前20天起解除合同时(除去列举的第(4)项) 旅行费用的80%以内。
4 从旅行开始前3天起解除合同时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情况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四) 出境和回国时使用船舶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按照相关船舶的取消费用规定处理。

"高峰期"指的是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及7月20日至8月31日。
备注
(一)取消费用的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二)本表适用时,“旅行开始后”是指根据附件特别补偿规程第二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服务提供开始之时”起。
(三)在第二项情况下,如果关于该航空券,我公司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任何取消费用,则旅行合同解除时的取消费用将被视为免费处理;如果航空公司减少取消费用,则减少后的取消费用金额将被作为旅行合同解除时的取消费用金额处理。
附表二 变更补偿(涉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例发生率(%)
一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开始日期或旅行结束日期发生变更。 1.5(旅行开始前)
3.0(旅行开始后)
二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游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馆)和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三 将合同中规定的运输舱位或设备的费率变更为较低费率(仅当变更后的舱位和设备的总费率低于合同中规定的舱位和设备的费率时)。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四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运输设施类型或公司名称发生变化。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五 更改为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起点日本机场或旅行终点机场不同的航班。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六 将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与日本境外之间的直达航班变更为联程航班或转机航班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七 合同文件记载的住宿设施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八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设施客房类型、设施、景观及其他条件的变更。 1.0(旅行开始前)
2.0(旅行开始后)
九 前项所列变更中,合同文件标题中记载事项的变更。 2.5(旅行开始前)
5.0(旅行开始后)
注一
“旅行开始前”指的是在旅行开始日前一天之前通知旅行者该变更的情况,“旅行开始后”指的是在旅行开始当天或之后通知旅行者该变更的情况。
注二
在确定书面已交付的情况下,应将“合同书面”视为“确定书面”后适用本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书面的记载内容与确定书面的记载内容之间,或确定书面的记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内容之间发生了变更,则每一项变更都作为单独一件处理。
注三
第3项或第4项所列变更涉及的交通设施如涉及住宿设施的使用,按每晚1件处理。
注四
关于第4项所列运输机构公司名称的变更,如果伴随有更高等级或更好设施的变更,则不适用。
注五
即使第4项、第7项或第8项所列变更在一次乘坐、一次航程或一次住宿中发生了多次,每次乘坐、航程或住宿均视为一件处理。
注六
关于第9项所列变更,不适用第1项至第8项的比率,而适用第9项。

提出投诉


如果旅客无法与本公司解决有关各方之间关于旅行业务的投诉,旅客可以向下列协会申请帮助解决投诉。


名 称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会
所在地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三丁目3番3号
電 話 (03)359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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