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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出国手续代办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与本公司签订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旅客,是指与本公司签订招募型团体旅行合同、定制型团体旅行合同、自由行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旅客。与本公司签约的代理人。代表本公司签订旅行合同的旅行者。
本条款中的“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是指我公司承诺代旅客收取出国手续的旅行服务手续费(以下简称“出国手续代办费”)的合同。根据合同,公司承担以下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
1 取得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各种证明书的手续
2 出入国手续文件的制作
3 与前项相关之其他职责
1 取得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各种证明书的手续
2 出入国手续文件的制作
3 与前项相关之其他职责
1. 旅客欲与本公司签订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时,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上填写规定的信息,并提交给本公司。
2. 出国手续代办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并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后即告成立。
3. 尽管有前两款的规定,本公司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受理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的申请,而无需收到申请表。 在这种情况下,出国手续代办合同应在公司批准签订合同时签订。
4. 下列情况我公司不予受理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1) 旅客被发现是黑社会成员、半黑社会成员、黑社会附属人员、黑社会附属企业、企业诈骗分子时等,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2) 旅客对交易提出暴力要求、无理要求、威胁行为或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3) 旅客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本公司的信誉、阻碍本公司的业务或类似行为时。
(4) 存在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况时。
5. 出国手续代办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应立即向旅客告知该出国手续代办合同项下的代办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服务”)的具体内容、旅行金额等。手续代理费、代理服务费金额,我们将出具文件,说明收取方式、我们的责任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6. 本公司在事先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不签发前款规定的文件,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文件中应记载的信息(以下简称“记载事项”)在本文中)。),我们将确认该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7. 前项情况下,若旅客使用的通讯设备没有记录该信息的文件,则本公司使用的通讯设备(旅客专用)中存储的文件(仅限于旅客提供的信息),并确认旅客已查看所记录的信息。
我公司将确保在执行委托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不泄露给任何其他方。
1. 旅客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前缴纳出国手续代办费。
2. 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出国手续文件等”)。
3. 本公司在进行委托业务时,必须向日本政府机关、外国驻日使领馆等支付费用、签证费、委托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签证费等”)。否则,旅客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相关的签证费等。
4. 因执行委托工作而产生邮费、交通费或其他费用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确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费用。
2. 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出国手续文件等”)。
3. 本公司在进行委托业务时,必须向日本政府机关、外国驻日使领馆等支付费用、签证费、委托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签证费等”)。否则,旅客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相关的签证费等。
4. 因执行委托工作而产生邮费、交通费或其他费用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确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费用。
1. 旅行者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解除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2.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解除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1) 旅客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提交出国手续材料等时。
(2) 公司发现旅客提交的出国手续文件等存在缺陷时。
(3) 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国手续代办费、签证费等或前条第4项规定的费用时。
(4) 经查明旅客有第四条第四项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时。
(5) 本公司承办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代理服务时,无论何种情况,旅客均不得领取护照、签证或再入境许可(以下简称“护照等”)。因本公司原因而本公司认为无法取得该信息的可能性极高时。
3. 依前二项规定解除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时,旅客应负担已缴纳的签证费等以及前条第四项规定的费用。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手续代理费。
2.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解除出国手续代办合同。
(1) 旅客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提交出国手续材料等时。
(2) 公司发现旅客提交的出国手续文件等存在缺陷时。
(3) 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国手续代办费、签证费等或前条第4项规定的费用时。
(4) 经查明旅客有第四条第四项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时。
(5) 本公司承办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代理服务时,无论何种情况,旅客均不得领取护照、签证或再入境许可(以下简称“护照等”)。因本公司原因而本公司认为无法取得该信息的可能性极高时。
3. 依前二项规定解除出国手续代办合同时,旅客应负担已缴纳的签证费等以及前条第四项规定的费用。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手续代理费。
1、本公司在履行出国手续代办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旅客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负责赔偿损失。 然而,这仅适用于公司在损害发生后六个月内收到通知的情况。
2. 本公司不保证旅客确实能够取得护照等,也不保证旅客根据出国手续代办合同能够出入相关国家。 因此,即使旅客因不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取得护照等或无法出入相关国家,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公司不保证旅客确实能够取得护照等,也不保证旅客根据出国手续代办合同能够出入相关国家。 因此,即使旅客因不可归咎于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取得护照等或无法出入相关国家,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投诉
如果旅客无法与本公司解决有关各方之间关于旅行业务的投诉,旅客可以向下列协会申请帮助解决投诉。
記
名 称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会
所在地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三丁目3番3号
電 話 (03)3592-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