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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自由行协议,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或者惯例。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时,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给旅客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签订特别协议时,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1.
本条中“自由行旅游契約”是指由旅客委托通过我公司代理、中介或应直接应旅客要求提供交通、住宿场所等为旅客提供的交通、住宿服务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的合同。
2. 本条中的“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日本国以外的旅行。
3. 本条中的“旅行费用”是指为了我们能安排旅行服务而支付给交通/住宿设施等方面的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旅行社手续费(变更手续费以及取消手续费用除外)
4. 本节中的“通讯联合”是指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与本公司合作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提出会员申请。本公司与旅客根据合同签订的自由行联合协议中有关旅行费用等的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义务发生之日后另行确定。旅行者事先同意按照合作公司的会员卡条款和条件付款并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五款规定的方式支付旅行费用等的自由旅行旅行合作伙伴.
5.本条中“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公司根据自由行协议应履行支付或退还旅行费用等义务的日期。
2. 本条中的“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日本国以外的旅行。
3. 本条中的“旅行费用”是指为了我们能安排旅行服务而支付给交通/住宿设施等方面的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旅行社手续费(变更手续费以及取消手续费用除外)
4. 本节中的“通讯联合”是指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与本公司合作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提出会员申请。本公司与旅客根据合同签订的自由行联合协议中有关旅行费用等的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义务发生之日后另行确定。旅行者事先同意按照合作公司的会员卡条款和条件付款并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五款规定的方式支付旅行费用等的自由旅行旅行合作伙伴.
5.本条中“卡使用日”是指旅行者或本公司根据自由行协议应履行支付或退还旅行费用等义务的日期。
当公司在优秀管理者的精心安排下提供旅行服务后,公司在自由行合同下的义务即告完成。
因此,即使由于满员、无业务或条件不适合等原因,本公司无法与交通或住宿代理机构达成提供旅行服务的合营安排,当本公司履行了义务后,旅行者也应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旅行服务手续费(以下简称
"手续费")。 旅客必须向公司支付规定的旅行服务手续费(以下简称 "手续费")。
在签订联合通信协议的情况下,以本公司通知旅客无法与交通或住宿代理店等签订联合提供旅行服务协议之日为用卡日。
在执行自由行旅行安排时,公司可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安排的人员或其他助理代表公司进行全部或部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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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客如希望与本公司公司签约自由行合同,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上填写规定项目,并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和申请费,申请费数额由
本公司另行规定。
2. 希望与本公司签订通信协议的旅行者,不论前项规定,必须通知本公司其会员号和希望申请的旅行服务。
3. 第1款所述申请费,作为旅行价格、取消费用和旅行者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的一部分。
2. 希望与本公司签订通信协议的旅行者,不论前项规定,必须通知本公司其会员号和希望申请的旅行服务。
3. 第1款所述申请费,作为旅行价格、取消费用和旅行者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的一部分。
有下列情况的,我司可能不同意签订自由行合同:
(1) 签订联合通信协议时,旅行者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情况,例如因为旅客的信用卡无效等。
(2) 旅客被认定为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诸如企业敲诈勒索之类。
(3) 旅客对交易提出暴力要求、无理要求、威胁性言语或行为、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4) 旅客散布谣言、以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本公司信誉、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进行类似行为时。
(5) 其他在本公司业务上有特殊情况时
(1) 签订联合通信协议时,旅行者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情况,例如因为旅客的信用卡无效等。
(2) 旅客被认定为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黑社会相关人员、黑社会相关企业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诸如企业敲诈勒索之类。
(3) 旅客对交易提出暴力要求、无理要求、威胁性言语或行为、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4) 旅客散布谣言、以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本公司信誉、妨碍本公司业务或进行类似行为时。
(5) 其他在本公司业务上有特殊情况时
1. 自由旅行合同于与本公司同意结成合同关系并收到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后生效。
2. 与前项规定无关,通讯协议在本公司向旅客通知了第 5 条第 2 款规定的申请接收到时成立。
2. 与前项规定无关,通讯协议在本公司向旅客通知了第 5 条第 2 款规定的申请接收到时成立。
1.
与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本公司可以根据书面特别协议,在未接收申请费时,仅通过同意签约合同,即可使自由旅行合同生效。
2. 出现前款情况时,自由旅行合同的成立日期将在前款所述文件中予以明确。
2. 出现前款情况时,自由旅行合同的成立日期将在前款所述文件中予以明确。
1.
与第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本公司通过以安排交通服务或住宿服务为唯一目的的自由旅行合同,,并提供该等旅行服务以换取如果出具表明有权获得此类福利的文件,则可以接受口头申请。
2. 前款情况下,自由旅行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约时合同生效。
2. 前款情况下,自由旅行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约时合同生效。
1.
自由旅行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应立即向旅行者提供包含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和其他旅行条件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此为本公司和有关公司的责任事项。)
但是,如果我们出具文件表明有权接受我公司安排的所有旅行服务的旅行机票、住宿机票和其他旅行服务,我们可能不会交付合同文件。
2. 如果前段主要条款中提到的合同已经发布,公司有义务通过自由行合同安排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在合同中说明。
2. 如果前段主要条款中提到的合同已经发布,公司有义务通过自由行合同安排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在合同中说明。
1.
在签订自由行合同时,经旅客事先同意,本公司应向旅客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的责任事项。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代替交付书面文件或合同文件的方式传达文件中记载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条中的“记载事项”)时,旅行者确认该信息已已记录在所使用的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中。
2. 前款情况下,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记录信息的文件时,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旅客专用)中存储的文件(仅限于旅客提供的信息),并确认旅客已查看该信息。
2. 前款情况下,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记录信息的文件时,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旅客专用)中存储的文件(仅限于旅客提供的信息),并确认旅客已查看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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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者可以要求本公司变更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及自由行合同的其他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可能满足旅客的要求。
2. 前款规定,应旅客要求变更自由行合同内容时,旅客应承担向交通/住宿设施等支付的取消费用、违约金等。取消已完成的安排,以及对安排进行任何其他变更,除承担必要的费用外,还须向我公司支付我公司规定的变更手续费用。 另外,因自由行合同内容变更而导致的旅行费用的增减,均由旅行者承担。
2. 前款规定,应旅客要求变更自由行合同内容时,旅客应承担向交通/住宿设施等支付的取消费用、违约金等。取消已完成的安排,以及对安排进行任何其他变更,除承担必要的费用外,还须向我公司支付我公司规定的变更手续费用。 另外,因自由行合同内容变更而导致的旅行费用的增减,均由旅行者承担。
1. 旅行者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解除自由行合同。
2.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旅行者应当就已经向其提供的旅行服务或者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缴纳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的交通/住宿设施等费用,您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收到的手续费。
2.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旅行者应当就已经向其提供的旅行服务或者尚未提供的旅行服务缴纳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的交通/住宿设施等费用,您必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收到的手续费。
1、有下列情况我公司可以解除自由行合同:
1. 旅客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费用时。
2. 在签订通讯合同文件的情况下,旅行者无法再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例如当旅客的信用卡失效时。
3. 发现旅客有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情况时。
4.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旅游者除承担尚未提供的旅游服务外,还须支付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交通/住宿费用。您需要支付的费用,还必须向我们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收到的手续费。
1. 旅客未在规定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费用时。
2. 在签订通讯合同文件的情况下,旅行者无法再按照关联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清偿与旅行费用等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例如当旅客的信用卡失效时。
3. 发现旅客有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情况时。
4.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旅游者除承担尚未提供的旅游服务外,还须支付取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交通/住宿费用。您需要支付的费用,还必须向我们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收到的手续费。
1. 因本公司原因无法安排旅游服务的,游客可以解除自由行合同。
2. 根据前款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公司应向旅客支付已经或将要向交通/住宿设施等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因旅行服务而产生的补偿。旅客已收到,我们将退还已收取的旅费给旅客,但不包括任何必要的费用。
3. 前款规定并不妨碍旅客向本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2. 根据前款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公司应向旅客支付已经或将要向交通/住宿设施等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因旅行服务而产生的补偿。旅客已收到,我们将退还已收取的旅费给旅客,但不包括任何必要的费用。
3. 前款规定并不妨碍旅客向本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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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者必须在旅行开始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文件后,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旅行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在此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为公司向旅客通知已确认的旅行服务内容的日期。
3. 旅行开始前,因交通/住宿设施票价/费用调整、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旅行价格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可能会更改旅行价格。
4. 前款情况下,旅行费用的增减由旅客承担。
5.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通讯合同文件时,根据第3章或第4章的规定,有旅客需要承担的费用等时,本公司将使用关联公司的卡与旅客进行通信。无需旅客在指定单据上签名即可支付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是我们通知旅客应向我们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我们应向旅客退还的金额的日期。 但是,本公司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费用。应付的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文件后,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收取旅行费用,而无需旅行者在指定单据上签名。 在此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为公司向旅客通知已确认的旅行服务内容的日期。
3. 旅行开始前,因交通/住宿设施票价/费用调整、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旅行价格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可能会更改旅行价格。
4. 前款情况下,旅行费用的增减由旅客承担。
5.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通讯合同文件时,根据第3章或第4章的规定,有旅客需要承担的费用等时,本公司将使用关联公司的卡与旅客进行通信。无需旅客在指定单据上签名即可支付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卡的使用日期是我们通知旅客应向我们支付的费用等金额或我们应向旅客退还的金额的日期。 但是,本公司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自由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支付费用。应付的费用。
1. 本公司为安排旅游服务而应由旅客承担的交通、住宿设施等费用以及手续费(以下称“已结算旅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
如果已收到的旅行费用金额不符,旅行费用将在旅行结束后按照下款和第 3 款的规定立即结算。
2. 如果结算的旅行费用超过已收到的旅行费用金额,则旅行者必须向本公司支付差额。
3. 如果结算的旅行费用少于已收到的旅行费用,公司将向旅客退还差额。
2. 如果结算的旅行费用超过已收到的旅行费用金额,则旅行者必须向本公司支付差额。
3. 如果结算的旅行费用少于已收到的旅行费用,公司将向旅客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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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对于同一行程同时旅行的多个旅行者规定其负责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合同书面责任人”)申请的自由行旅游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1.
本公司除签订特别合同外,合同书面责任人视为具有与构成该团体、集团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构成者”)签订自由行旅游合同有关的一切代理权,该团体、集团的旅游业务相关交易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业务与该合同书面责任人之间进行。
2. 合同书面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构成人员名单,或者将人数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对合同文本责任人对构成人实际承担或预计将来承担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责任人不与团体、团体同行的情况下,在旅行开始后,将预先由合同书面责任人选定的构成人视为合同书面责任人。
2. 合同书面责任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构成人员名单,或者将人数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对合同文本责任人对构成人实际承担或预计将来承担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责任人不与团体、团体同行的情况下,在旅行开始后,将预先由合同书面责任人选定的构成人视为合同书面责任人。
1.
本公司在与合同书面责任人签订自由行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无论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何,在不接受申请金支付的情况下,有可能承诺签订自由行旅游合同。
2. 根据前款的规定,在不接受申请金支付的情况下签订自由行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应向合同书面责任人交付记载了该内容的书面材料,自由行旅游合同在本公司交付该书面材料时成立。
2. 根据前款的规定,在不接受申请金支付的情况下签订自由行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应向合同书面责任人交付记载了该内容的书面材料,自由行旅游合同在本公司交付该书面材料时成立。
1.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责任人提出变更构成员的申请时,将尽可能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因前款变更而导致的旅行费用的增减以及变更所需的费用,均由组成会员承担。
2. 因前款变更而导致的旅行费用的增减以及变更所需的费用,均由组成会员承担。
1. 根据合同文件负责人的要求,本公司可以提供导游陪同的旅游服务。
2. 导游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原则上为预定行程中的团体/团体活动所必需的工作。
3. 导游提供旅游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为8:00至20:00。
4. 本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时,合同文件负责人必须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旅游服务费。
2. 导游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原则上为预定行程中的团体/团体活动所必需的工作。
3. 导游提供旅游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为8:00至20:00。
4. 本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时,合同文件负责人必须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旅游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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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履行自由行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的规定安排的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故意或过失地使旅行者发生以下情况:损坏,我们将负责赔偿损坏。
然而,这仅适用于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2. 在履行自由行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代为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 "安排人")给旅客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履行自由旅行合同时,如果 "公司 "或 "公司 "根据第4条代为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 "安排人")因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只有在自损害发生次日起两年内通知 "公司 "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3. 尽管有本条第1项的规定,但如果在国内旅行的情况下,从发生损害的次日起14天内、在国外旅行的情况下从发生损害的次日起21天内通知 "公司",则 "公司 "对每位旅客的行李损害不超过150,000日元(因 "公司 "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本公司将向每位旅客赔偿 15 万日元(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本公司将向旅客赔偿损失。
2. 在履行自由行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代为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 "安排人")给旅客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履行自由旅行合同时,如果 "公司 "或 "公司 "根据第4条代为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 "安排人")因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只有在自损害发生次日起两年内通知 "公司 "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3. 尽管有本条第1项的规定,但如果在国内旅行的情况下,从发生损害的次日起14天内、在国外旅行的情况下从发生损害的次日起21天内通知 "公司",则 "公司 "对每位旅客的行李损害不超过150,000日元(因 "公司 "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本公司将向每位旅客赔偿 15 万日元(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本公司将向旅客赔偿损失。
1. 如果由于旅行者的故意或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该旅行者必须向公司赔偿损失。
2. 在签订无限制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无限制旅行合同的其他细节。
3. 为确保旅行开始后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万一旅行者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描述的不同,旅行者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代理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2. 在签订无限制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了解旅行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无限制旅行合同的其他细节。
3. 为确保旅行开始后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万一旅行者发现所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中描述的不同,旅行者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代理或旅行目的地的相关旅行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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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时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旅行业协会(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三丁目3番3号)的保证社员
2. 与本公司签订无限制旅游合同的旅行者或会员,有权从前款所述旅行社协会的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1.6 亿日元的赔偿。
3. 本公司已根据《旅行社法》第 49(1)条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支付了其应得的保证金,因此没有根据该法第 7(1)条交存任何业务保证金。
2. 与本公司签订无限制旅游合同的旅行者或会员,有权从前款所述旅行社协会的保证金中获得最高 1.6 亿日元的赔偿。
3. 本公司已根据《旅行社法》第 49(1)条的规定向日本旅行社协会支付了其应得的保证金,因此没有根据该法第 7(1)条交存任何业务保证金。
提出投诉
如果有关各方无法解决与公司有关的旅行业务投诉,旅行者可向以下协会申请协助解决投诉。
記
名称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业協会
所在地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三丁目3番3号
電話 (03)3592-1266